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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市条例:关于公众共同使用财产开发费用(第3号)佛历2569年
泰文原题:ข้อบัญญัติกรุงเทพมหานคร เรื่อง ค่าใช้จ่ายเกี่ยวกับการพัฒนาทรัพย์สินที่ประชาชนทั่วไปใช้สอยร่วมกัน (ฉบับที่ 3) พ.ศ. 2569
曼谷市 (BMA) 于 2026-02-12 在泰国皇家公报刊登《曼谷市条例:关于公众共同使用财产开发费用(第3号)佛历2569年》(公报 ง พิเศษ 143/41),2026-02-13 起生效。当前状态:已刊公报。
发文机关
曼谷市 (BMA)
公报
ง พิเศษ 143/41
刊登公报日
2026-02-12
生效日
2026-02-13
状态
已刊公报
法律层级
法律 · พ.ร.บ. 层级
稳定性
5 / 5
中文摘要
该条例修订曼谷市关于公众共同使用财产开发费用的原有条例,新增「หน่วยงาน」(单位)定义,并重新规定曼谷市应编制预算开发哪些类型的财产,包括公众连续使用十年以上的财产、所有者书面赠与曼谷市或捐为公产的财产、所有者申请或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出租给曼谷市、其他政府部门财产经所有者同意使用等。新增第5/1条:对第5条(1)和(3)类财产若破旧且影响公众,单位须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开发;无法联系所有者时,须记录至少5名使用人或附近居民证言,并在开发地点及区办事处公开张贴公告不少于30天,所有者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正文要点
- 曼谷市须编制预算开发公众连续使用10年以上的财产
- 所有者书面赠与曼谷市或捐为公产的,曼谷市须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完成接收
- 开发破旧财产须先征得所有者同意;无法联系时须记录至少5名使用人或附近居民证言
- 须在开发地点及区办事处公开张贴公告不少于30天
- 所有者可在公告期内向负责单位提出异议
要点速览
- 是什么
- 曼谷市条例:关于公众共同使用财产开发费用(第3号)佛历2569年
- 发文机关
- 曼谷市 (BMA)
- 公报
- ง พิเศษ 143/41
- 关键日期
- 刊登皇家公报 2026-02-12 / 生效 2026-02-13
- 当前状态
- 已刊公报
- 法律层级
- 法律 · พ.ร.บ. 层级
- 所属领域
- 房产土地
生命周期
2026-02-12
刊登皇家公报
2026-02-13
生效
泰文原文(官方):公报 ง พิเศษ 143/41 ·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04814.pdf
字段可信度:日期 官方原文核对 · 文号 官方原文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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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页:《曼谷市条例:关于公众共同使用财产开发费用(第3号)佛历2569年》中文摘要,政策脉络 · 泰国,https://www.thaipolicy.com/p/th-gaz-20260212-3-2569.html(泰文原文: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048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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