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金融监管:央行与证监会:历次公报汇总
共 18 条,最新 2026-04-01。以下逐条摘录本站已收录条目的中文摘要,一切以泰文原文为准。
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 สน. 4/2569 号:关于一般投资者基金、非散户投资者基金及机构投资者基金的设立标准、条件与方法(第14号修订)
该公告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对一般投资者基金、非散户投资者基金及机构投资者基金的管理规则进行修订。公告新增「以代币形式发行投资单位的基金」(tokenized fund)定义,即全部或部分投资单位通过区块链或类似技术在电子系统或网络上发行;同时将此类基金列入基金类别清单,并替换关于部分基金类型附加标准的附录5,新增对保本基金(กองทุนมีประกัน)在无法安排新保险人时的处理规则,以及对 RMF、SSF、Thai ESG、Thai ESGX 等基金的运营要求。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 新增「代币化基金」定义:全部或部分投资单位通过区块链或类似技术在电子系统或网络上发行。
- 将代币化基金列入基金类别清单,适用相应管理规则。
- 替换附录5,新增保本基金在无法安排新保险人时的处理规则。
泰国央行第18/2569号公告:金融机构客户金融服务使用风险管理准则
泰国央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建立覆盖全流程的客户金融服务使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客户身份识别(KYC)、业务关系建立前的资料核查、使用服务前的身份验证、对客户资金流动和交易行为的持续监测与异常交易排查,以及在发现异常时采取相应措施。金融机构还须制定政策并经董事会批准,同时为受影响客户提供适当、及时和公平的救济。公告依据《金融机构业务法》第35条、第51条和第31条发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
- 适用于泰国所有金融机构
- 须建立覆盖全流程的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并经董事会批准
- 须执行KYC、身份验证及交易监测
泰国央行第16/2569号公告:金融机构现金相关交易风险管理准则
泰国央行依据《金融机构业务法》第35、51、31条发布本公告,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对现金相关交易(重点是现金取款及导致取款的现金支票交易)建立风险管理流程。措施包括:交易前核实客户身份、按风险等级索取交易目的说明或证明文件、持续监测和排查客户现金交易行为,并对异常或超常交易采取相应处理,同时须为受影响客户提供适当、快速、公平的救济渠道。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
- 适用对象为泰国所有金融机构
- 重点监管现金取款及导致取款的现金支票交易
- 交易前须核实客户身份并按风险等级索取交易目的说明或文件
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告第 กธ. 2/2569 号:关于规定额外商品类型与变量
本公告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ก.ล.ต.)发布,废止 2553 年和 2555 年的两份旧公告,重新规定可作为衍生品合约标的的额外商品类型与变量。新增商品包括白银、铂金、铜、锌、铁、铝、煤炭、天然气、电力、石油及天然气炼制产品、农产品、碳信用、碳排放权、可再生能源发电证书以及数字资产;变量包括运费、商品指数、汇率指数、利率指数等。公告自 256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废止 กธ.21/2553 和 กธ.22/2555 两份旧公告
- 新增白银、铂金、铜、锌、铁、铝、煤炭、天然气、电力等商品
- 新增碳信用、碳排放权、可再生能源发电证书为可交易商品
财政部公告:将汽车和摩托车分期付款销售及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依《佛历2551年金融机构业务法》项下关于汽车和摩托车分期付款销售及融资租赁业务受该法约束的皇家法令》确定)指定为金融业务经营者
财政部依据《佛历2551年资产管理公司紧急法令》第3条和第15条,将依皇家法令受《佛历2551年金融机构业务法》约束的汽车及摩托车分期付款销售和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指定为资产管理法律项下的金融业务经营者。目的是使这类经营者处置不良资产(ด้อยคุณภาพ)时更加灵活高效。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
- 将汽车/摩托车分期付款及融资租赁经营者指定为金融业务经营者
- 依据《佛历2551年资产管理公司紧急法令》第3条、第15条
- 目的是便利其处置不良资产
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 สธ/น. 3/2569 号:关于认定证券公司大股东禁止性行为严重程度的考量因素(第2号)
本公告依据财政部关于证券公司大股东须获批准的公告所授予的权限,废止2012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第 สธ/น. 22/2555 号公告第2条中「大股东」和「办公室」两个定义。公告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
- 废止第 สธ/น. 22/2555 号公告第2条中「大股东」与「办公室」的定义
- 适用对象为证券公司大股东资格审核相关方
- 公告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 สธ. 2/2569 号:关于认定企业经营者大股东的标准
本公告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ก.ล.ต.)发布,规定证券公司和数字资产经营者的「大股东」认定标准,包括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及控制权的计算方式。直接持股100%或达到办公室规定比例的法人,其股东视为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第一层持股超过10%表决权、最终层持股超过50%、以及按比例计算合计超过10%等情形。控制权包括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任免或控制股东会多数表决权。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有共同表决意向者须合并计算。公告自2569年3月5日起施行。
- 适用于证券公司和数字资产经营者的大股东认定
- 直接持股100%或达到规定比例的法人,其股东视为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第一层超10%表决权、最终层超50%、按比例合计超10%
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告 第 กจ. 1/2569 号:关于机构投资者、特别大户投资者和大户投资者定义的修订(第3版)
本公告修订了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机构投资者、特别大户投资者(ผู้ลงทุนรายใหญ่พิเศษ)和大户投资者(ผู้ลงทุนรายใหญ่)的定义,新增了「天使投资者」(angel investor)这一类别及其资格标准,并调整了特别大户投资者和大户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新增「天使投资者」类别,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泰铢(不含自住房产),年收入不低于400万泰铢,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或2000万泰铢(含存款)。
- 天使投资者法人:净资产不低于1亿泰铢,年收入不低于2000万或4000万泰铢(含存款)。
- 特别大户投资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泰铢,年收入不低于600万泰铢,投资额不低于1500万或3000万泰铢。
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 สธ. 1/2569 号:关于在证券业务经营者及衍生品业务经营者业务标准、管理架构、系统与服务公告中增设机构投资者定义
本公告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证券业务经营者及衍生品业务经营者业务标准、管理架构、系统与服务的相关公告中,将数字资产业务经营者增列为「机构投资者」。该定义适用于上述业务标准公告下的机构投资者范畴。公告自2569年(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将数字资产业务经营者纳入「机构投资者」定义范围
- 适用于证券业务及衍生品业务经营者的业务标准公告
- 自2569年3月1日起施行
泰国央行公告 第 สทพ. 10/2569 号:泰国央行的运作结构与组织、职权概要、运作方式及信息查询联系方式(佛历2569年)
该公告由泰国央行发布,依据《政府信息法》公布其调整后的内部组织结构、各机构职权范围、运作方式及公众查询信息的联系渠道。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生效,并废止此前第 สยว. 1/2562 号同类公告。内容涉及央行作为发钞机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机构监管、支付系统管理及外汇管制等职能,主要影响金融机构及与央行打交道的公众。
- 公告公布泰国央行调整后的组织结构、职权与运作方式
- 公众可依《政府信息法》查询央行运作信息
- 央行职能包括发钞、货币政策、金融机构监管、支付系统及外汇管制
泰国央行第14/2569号公告:关于将受监管支付系统列为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的名单
泰国央行依据《支付系统法》第25条及相关评估标准,将PromptPay(พร้อมเพย์)系统列为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被列入名单的受监管支付业务经营者,除须遵守一般监管规则外,还须遵守针对SIRPS的额外监管规则,包括零售转账业务及与SIRPS相关服务的监管标准。本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
- PromptPay被列为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
- 适用对象为受监管的支付系统业务经营者
- 被列入SIRPS的系统须遵守额外监管规则
泰国央行第13/2569号公告:关于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相关服务监管准则
本公告由泰国央行依据《支付系统法》发布,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相关服务制定监管准则。适用范围包括被列为SIRPS的零售转账系统经营者,以及通过该系统提供国内和跨境支付服务的受监管支付服务商(直接和间接参与者)。公告要求经营者参与并制定涵盖相关服务的共同业务规则,并规范系统参与者之间及向商户、企业、政府机构和民众收取的费用,以确保公平合理。
- 适用于被列为SIRPS的零售转账系统经营者
- 适用于通过SIRPS提供国内及跨境支付服务的受监管支付服务商
- 经营者须参与并制定涵盖相关服务的共同业务规则
泰国央行公告第12/2569号:关于对构成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中用户间小额转账业务系统的监管准则
据标题,本文件为泰国央行发布的公告,涉及对属于「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中用户间小额转账业务系统的监管准则;具体条款待原文核对。
泰国央行第11/2569号公告: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评估准则
泰国央行依据《支付系统法》第25条发布公告,规定对受监管零售支付系统是否构成「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性的零售支付系统(SIRPS)」的评估准则。评估采用量化与质化两类因素:量化方面包括该系统年度交易额占BAHTNET交易额比例超过10%、交易量占全部零售转账与支付量比例超过35%、与5个以上国家或5个以上支付系统直接跨境连接且跨境交易量占比不低于33%、以及为至少1个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提供清算服务;符合量化因素之一或质化因素全部满足者即被列为SIRPS。被列为SIRPS的支付业务经营者须在央行一般准则之外额外遵守公司治理、用户权益保护、开放基础设施与开放竞争、以及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等要求。
- 适用于受监管的零售支付系统业务经营者
- 年度交易额占BAHTNET交易额超10%即触发量化标准
- 年度交易量占全部零售支付量超35%即触发量化标准
泰国央行第9/2569号公告:任命个人对个人电子信贷业务系统或网络经营者的检查官员
本公告依据财政部关于须申请许可业务的公告所赋权限,任命泰国央行员工为检查官员,负责检查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对个人(P2P)电子信贷业务系统或网络经营者,共任命332人。公告同时废止此前日期为2565年5月21日的同类任命公告,适用范围为非金融机构的P2P电子信贷业务经营者。
- 任命泰国央行员工共332人为检查官员
- 检查对象为非金融机构的P2P电子信贷业务经营者
- 废止2565年5月21日的旧任命公告
泰国央行公告第7/2569号:任命非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检查工作人员
泰国央行发布公告,任命央行工作人员为检查人员,负责检查非金融机构的个人信贷业务经营者,但不包括为自身业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费用垫付的个人信贷经营者。公告依据财政部公告第15条及革命委员会第55号公告第5条,共任命355名工作人员,并废止此前2565年(2022年)的相关任命公告。
- 任命355名央行工作人员为检查人员,检查非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经营者
- 不适用于为自身业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垫付的个人信贷经营者
- 依据财政部公告及革命委员会第55号公告行使检查权
泰国央行公告第6/2569号:任命非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检查人员
本公告依据财政部关于信用卡业务须申请许可的公告所授予的权力,任命泰国央行332名工作人员为检查人员,负责检查非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业务经营者。适用范围为不属于金融机构、且并非为自身业务向消费者发行信用卡用于支付商品、服务或其他费用的信用卡业务经营者。本公告取代2565年5月21日发布的同类任命公告。
- 任命泰国央行332名工作人员为检查人员
- 检查对象为非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业务经营者
- 不适用于为自身业务向消费者发卡的企业
泰国央行公告第5/2569号:任命资产管理公司检查官员
泰国央行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紧急法令》(佛历2551年)及其修订法,任命335名央行工作人员为检查官员,负责检查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资产和负债。本公告适用于所有依该紧急法令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并废止佛历2525年5月21日的旧公告。
- 任命335名央行工作人员为检查官员
- 检查对象为所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资产和负债
- 依据佛历2551年资产管理公司紧急法令及其修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