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消费税:历次公报汇总
共 29 条,最新 2026-04-20。以下逐条摘录本站已收录条目的中文摘要,一切以泰文原文为准。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通过电子系统提交进口酒类容器封签样品及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发布,规定拟申请进口酒类许可证者须通过消费税厅电子系统提交酒类容器封签样品及相关文件,供税务官员审查。申请人须先在消费税厅网站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电子签名与身份验证。审查不通过时,官员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则视为不提交样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并废止2022年8月25日的旧公告。
- 拟申请进口酒类许可证者须通过消费税厅电子系统提交封签样品
- 申请人须先在excise.go.th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电子签名
- 审查不通过时官员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须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申请第一类酒类进口许可证者须具备酒类独家销售代理资格的规定
本公告依据《佛历2520年酒类进口许可部令》(经佛历2548年第三版修订)第3条第二款发布,规定申请第一类酒类进口许可证者,除葡萄酒和葡萄起泡酒外,须持有由境外生产商或商标权人出具的独家销售代理证明文件,证明须按公告附件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 申请第一类酒类进口许可证者须有境外生产商或商标权人出具的独家代理证明
- 葡萄酒和葡萄起泡酒不适用该独家代理证明要求
- 证明须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第五类酒类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消费税厅依据《酒类进口许可部令》发布公告,将第五类酒类进口许可证分为四种:为再出口而进口、作为非酒类工业原料或成分进口、作为样品或非商业/非消费用途且每次不超过200升进口、以及作为三度蒸馏酒用于生物乙烯工业的进口。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 第五类酒类进口许可证分四种:再出口、工业原料、样品/非商业、生物乙烯工业用三度蒸馏酒
- 样品或非商业/非消费用途进口每次不超过200升
- 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进口酒类容器封口标签的文字与样式规定
本公告依据《酒类进口许可部令》第5(1)条发布,废止1977年9月23日旧公告,重新规定进口酒类容器标签须至少载明酒名、酒精度、净容量、法定警示语、第一类酒类销售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与营业地址、生产商名称与地址。对含葡萄成分的果酒(酒精度不超过3度且容量不超过0.330升者除外),还须标注「สุราแช่ชนิดสุราผลไม้(果酒)」字样,字高不低于5毫米,并禁止使用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葡萄酒或葡萄起泡酒的「ไวน์/wine」字样、葡萄图片、葡萄品种名称及葡萄产地信息,除非同时以同等字号、相邻位置标明所用其他水果。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 进口酒类标签须载明酒名、酒精度、净容量、法定警示语、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及生产商名称地址
- 含葡萄成分的果酒须标注「果酒」字样,字高不低于5毫米
- 酒精度≤3度且容量≤0.330升的果酒不适用上述果酒标注要求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规定进口至泰王国的酒类质量标准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法》授权,废止此前两份关于进口酒类质量标准的消费税厅公告,并重新规定进口酒类(含烈酒、啤酒、葡萄酒、起泡酒及发酵酒)的质量标准。进口酒类须符合公告规定的酒精含量、化学性质、食品添加剂及污染物标准,检测方法以AOAC或等效方法为准,争议时以AOAC方法为判定依据。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施行。
- 进口酒类须符合公告规定的酒精含量、化学性质、食品添加剂及污染物标准
- 检测方法采用AOAC或等效方法,争议时以AOAC为判定依据
- 啤酒甲醇不超过50毫克/立方分米,乙基氨基甲酸酯不超过50微克/立方分米
消费税厅关于通过扣押、冻结及拍卖财产强制执行欠税的操作规程(第2号)佛历2569年
该规程修订消费税厅关于强制执行欠税(扣押、冻结、拍卖财产)的原有规程,将海关法项下评估表评估的消费税欠税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并明确海关移交案件由消费税厅依法处理。同时修订「欠税」「欠税人」定义,将欠税人扩展至无限责任合伙人,并规定地区消费税办公室须在缴税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上报。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 将海关法项下评估表评估的消费税欠税纳入扣押、冻结、拍卖强制执行范围
- 欠税人定义扩展至无限责任合伙人(法人合伙企业)
- 地区消费税办公室须在缴税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大区办公室报告
消费税厅公告:零售价格调查与数据收集准则、基准价格认定方法及销售场所
本公告依据《佛历2520年建议零售价审议与公告部令》第5条,规定消费税厅对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收集与核查准则,以及基准价格(ราคาฐานนิยม)的认定方法。公告将零售店分为五类(大型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小型杂货店、餐饮酒店等服务场所、汽车摩托车及电池专营店、线上销售店),并规定由税务官员、登记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酒类烟草销售许可持有人分别通过「消费税零售价格调查系统」报送数据。公告同时废止佛历2520年12月23日的旧公告。
- 零售店分为五类:大型商场/超市/便利店、小型杂货店、餐饮酒店等服务场所、汽车摩托车电池专营店、线上销售店
- 税务官员、登记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酒类烟草销售许可持有人须按消费税厅规定期限调查收集零售价格
- 酒类烟草许可持有人及登记生产商/进口商的零售价格数据须通过「消费税零售价格调查系统」报送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规定《2017年消费税法》项下申请表、许可证表及其他表格(第7号)
本公告依据《2017年消费税法》及《2017年消费税法(第2号)修订法》的授权,废止并替换此前公告中关于酒类进口申请书、许可证及相关表格的规定。公告明确废止旧版申请表、旧版酒类进口许可证表及旧版烈酒进口申请表,并规定自公告刊登次日起,酒类进口申请须使用本公告所附新表格。新表格适用于按该法第154条申请将酒类带入泰国的进口商。
- 废止旧版酒类进口申请表、许可证表及烈酒进口申请表
- 酒类进口申请须改用本公告所附新表格
- 新表格适用于依该法第154条申请进口酒类的进口商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已登记纳税标志的特征(第20/2568号)
消费税厅依据《2017年消费税法》第68条第三款发布公告,规定对Ichitan Group Public Company Limited(อิชิตัน กรุ๊ป จำกัด (มหาชน))已登记纳税标志的具体特征。该标志为塑料螺旋盖封口,圆形,直径2.8厘米,登记编号50/2568,登记日期2025年12月9日。仅用于封口Ichitan饮料、维生素D混合饮料及银杏叶提取物饮料,PH Plus品牌,净含量260毫升。
- 标志为塑料螺旋盖封口,圆形,直径2.8厘米
- 登记编号50/2568,登记日期2025年12月9日
- 仅用于Ichitan饮料、维生素D混合饮料及银杏叶提取物饮料,PH Plus品牌,净含量260毫升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可插电式混合动力(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半载客皮卡(Pick-up Passenger Vehicle: PPV)的准则、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消费税法附表第02.01类乘用车第(3)项授权发布,规定可插电式混合动力半载客皮卡(PPV)享受该税率待遇的资格、车辆特征及本地化要求。适用对象为生产或进口此类车辆的工业经营者及进口商,须满足车架结构、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非改装皮卡、至少安装2项ADAS系统等条件,并通过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文件。本地化方面须按时间表使用国产电池及关键零部件,例如自2025年1月1日起须使用国产电芯,自2030年1月1日起须使用1项国产关键零部件等。
- 适用对象:生产或进口可插电式混合动力半载客皮卡(PPV)的工业经营者及进口商。
- 车辆须满足:车架结构、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非改装皮卡、无货斗且尾部不似轿车。
- 须至少安装2项ADAS系统,并通过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文件。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为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规定消费税商品编码(第40号)
本公告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规定混合动力汽车(HEV)和轻度混合动力汽车(MHEV)的消费税商品编码及税率,适用于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立方厘米的车辆。按二氧化碳排放量分档:不超过100克/公里税率为6%,超过100克/公里但不超过120克/公里税率为9%(MHEV对应为10%)。税率适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为EDI系统规定HEV和MHEV的消费税商品编码及税率
- 适用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立方厘米的混合动力汽车
- CO2排放≤100克/公里税率6%,100-120克/公里税率9%(MHEV为10%)
消费税厅公告:纯电动皮卡车的标准、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1987年消费税率表部令》(经第23号修订)中税目00.03(总重不超过5000公斤的皮卡车)的规定发布,明确可享受该税目(ก)项优惠税率的电动皮卡车的适用主体、车辆特征与技术条件。适用主体包括国内生产商、设在海关保税区或工业园自由区的生产商,以及进口上述生产商产品的进口商。车辆须按无驾驶室后置货厢(No Cab)、带后置货厢(Space Cab)、四门(Double Cab)三类分别满足车重、载重、后悬挂类型、驾驶室长度、货厢长度等具体指标,并须至少安装AEB和前方碰撞预警两套ADAS系统。
- 适用主体:国内生产商、保税区或自由区生产商,以及进口其产品的进口商
- 无驾驶室(No Cab)载重≥1000公斤:车重≥1200公斤,后悬挂为钢板弹簧,货厢长≥150厘米
- 无驾驶室轻载(<1000公斤):车重<1200公斤,载重≥车重50%,货厢长≥50厘米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四门皮卡(Double Cab)的标准、条件与特征
消费税厅依据《消费税法》附表的税率分类,规定插电式混合动力四门皮卡(Double Cab)适用该类别税率所需满足的标准、条件与车辆特征。适用对象为生产或进口此类车辆的经营者,包括工业园区、保税区、自由区内的生产商及进口商。车辆须满足车架结构、钢板弹簧后悬架、驾驶室长度超过150厘米、货斗长度不少于120厘米等特征;自2026年1月1日起须安装至少2项ADAS系统并通过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自2026年起须使用国产电池或零部件,并按规定时间表逐步提高国产化要求。
- 适用对象:生产或进口插电式混合动力四门皮卡的经营者,含保税区、自由区内生产商及进口商。
- 车辆须满足:车架结构、钢板弹簧后悬架、驾驶室长度超150厘米、货斗长度不少于120厘米。
- 自2026年1月1日起须安装至少2项ADAS系统,并通过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使用生质柴油(脂肪酸甲酯混合比例不低于19%但不超过20%)作为燃料添加成分的四门皮卡车(Double Cab)的准则、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消费税法授权发布,规定使用生质柴油(脂肪酸甲酯混合比例不低于19%但不超过20%)的四门皮卡车(Double Cab)可适用汽车税目020.03项下(ก)-(ค)的优惠税率。适用对象为生产商、保税区或自由区内的生产商以及进口此类车辆的进口商,车辆须满足车身结构、后悬挂、车厢尺寸、货斗长度等特征要求,且自2028年1月1日起须至少安装AEB、FCW、LKAS、LDW、BSD、ACC六种ADAS系统中的一种。纳税人须提交ECO Sticker、二氧化碳排放率及能耗证明等文件,生产环节须在车辆出厂前提交,最迟于出厂后55日内补交;进口环节须在海关放行前提交并缴税。
- 适用对象:四门皮卡生产商、保税区/自由区生产商及进口商
- 车辆须使用脂肪酸甲酯混合比例19%-20%的生质柴油,排量不超过3250cc
- 须满足车架结构、钢板弹簧后悬挂、驾驶室长度超150cm、货斗长度不低于120cm等特征
消费税厅公告:四门皮卡车(Double Cab)的标准、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税率表第02.03类(5)项,规定四门皮卡车(Double Cab)享受该类别(ก)-(ฌ)税率的资格条件。适用对象为生产商及进口商,车辆须满足车架结构、后悬挂为钢板弹簧、驾驶室后部长度超过150厘米、货斗长度不少于120厘米等特征。自2026年1月1日起,车辆须至少安装AEB、FCW、LKAS、LDW、BSD、ACC中的一种ADAS系统。纳税人须提交ECO Sticker、二氧化碳排放率及能耗证明,国产车在出厂前提交,逾期须在出厂后45天内补交;保税区或自由区生产的在海关放行前提交,逾期须在放行后45天内补交。
- 适用对象为四门皮卡车生产商及进口商,须符合规定特征方可适用该税率
- 车辆须为车架结构、后悬挂钢板弹簧、驾驶室后部长度超150厘米、货斗长不少于120厘米
- 自2026年1月1日起须至少安装AEB、FCW、LKAS、LDW、BSD、ACC中的一种ADAS系统
消费税厅公告:乘用车(轿车)的标准与条件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税率表(乘用车类别)授权,规定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毫升的乘用车须满足的安全技术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须符合UN Reg.94 Rev.1及UN Reg.95 Rev.1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须升级至UN Reg.94 Rev.4及UN Reg.95 Rev.3标准。部分车型还须配备ABS+ESC系统,以及至少2项ADAS系统,并通过www.car.go.th的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文件。
- 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毫升的乘用车须符合UN Reg.94和UN Reg.95碰撞安全标准
- 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适用Rev.1/Rev.1标准,7月1日起升级至Rev.4/Rev.3
- 部分车型须配备ABS+ESC及至少2项ADAS系统
消费税厅公告:电动摩托车准则与条件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法附表的税率表,规定电动摩托车适用优惠税率的资格条件与办理程序。生产商或进口商须证明车辆使用锂离子电池、电压不低于55伏、电池容量不低于3千瓦时或单次充电续航不低于35公里,并通过WMTC Class 1以上测试,轮胎符合มอก. 2720-2560或UN Regulation No. 75,整车通过มอก. 2952-2561或UN Regulation No. 136安全测试。生产或进口时须向消费税或海关官员提交证明文件,缺件者须按全额税率缴税并缴纳保证金,在放行后120天内完成检测并申请退还保证金。
- 适用对象为电动摩托车生产商及进口商,可申请按优惠税率缴纳消费税
- 电池须为锂离子,电压不低于55伏,容量不低于3千瓦时或续航不低于35公里
- 须通过WMTC Class 1以上测试,轮胎符合มอก. 2720-2560或UN Reg. No. 75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设计为车辆总重不超过4,000公斤、驾驶座后方设有载货空间(Space Cab)、使用混合脂肪酸甲酯含量不低于19%但不超过20%的生物柴油作为燃料的皮卡车之标准、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消费税税率表(经第23号部令修订)中第00.03类皮卡车的规定,制定适用该税率表中(ก)-(ค)优惠税率的皮卡车标准、条件与特征。适用对象为在泰国生产的工业经营者、位于海关保税区或自由区内的工业经营者,以及从上述经营者进口该车辆的进口商。车辆须使用混合脂肪酸甲酯含量不低于19%但不超过20%的生物柴油,气缸容量不超过3,250立方厘米,并须符合车重、载重、后悬挂、车厢长度等具体特征要求。自2028年1月1日起还须安装至少2项ADAS系统。纳税人须提交ECO Sticker、二氧化碳排放率及能耗率证明文件,生产车辆须在出厂后55天内补交。
- 适用对象:生产该皮卡车的工业经营者、保税区/自由区内经营者及进口商
- 燃料要求:混合脂肪酸甲酯含量不低于19%但不超过20%的生物柴油
- 气缸容量不超过3,250立方厘米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设计为车辆总重不超过4,000公斤、驾驶座后方设有载货空间的皮卡车(Space Cab)的准则、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税率表第02.03类第(3)项,规定设计为车辆总重不超过4,000公斤、驾驶座后方设有载货空间(Space Cab)的皮卡车的消费税优惠税率适用准则与条件。符合条件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可按(a)-(d)项税率缴纳消费税,车辆须满足重量、悬挂、车厢尺寸等特征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还须安装至少1种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纳税人须提交ECO Sticker、二氧化碳排放率及能耗证明,国产车在出厂前提交,逾期须在55天内补交。
- 适用对象为皮卡车生产商及进口商,车辆总重不超过4,000公斤且驾驶座后方有载货空间(Space Cab)
- 车辆须满足重量、悬挂、车厢长度等特征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须安装至少1种ADAS系统
- 纳税人须提交ECO Sticker、二氧化碳排放率及能耗证明,国产车在出厂前提交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使用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混合比例不低于19%且不超过20%)为燃料的、设计总重量不超过4,000公斤、驾驶座后方无载货空间(No Cab)的皮卡车之标准、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消费税税率表相关规定发布,规定使用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混合比例不低于19%且不超过20%)为燃料、设计总重量不超过4,000公斤、驾驶座后方无载货空间(No Cab)的皮卡车,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可适用税率表第02.03类(ก)-(ค)项税率。车辆须满足规定的重量、悬挂、车身尺寸、货厢长度等特征要求,自2028年1月1日起还须安装至少1项ADAS系统。纳税人须在车辆出厂前向所在地消费税办公室提交ECO Sticker、二氧化碳排放率及能耗率等文件,若在申请中可先提交初步ECO Sticker,并在出厂后55日内补交完整文件。
- 适用对象为生产或进口此类皮卡车的经营者和进口商
- 生物柴油中脂肪酸甲酯混合比例须不低于19%且不超过20%
- 自2028年1月1日起须安装至少1项ADAS系统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总重不超过4,000公斤、驾驶座后方无载货空间(No Cab)皮卡车的标准、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税率表第02.03类(1)项,规定总重不超过4,000公斤、驾驶座后方无载货空间(No Cab)皮卡车享受该类别(ก)-(ค)项税率的资格条件。适用对象为在泰国生产的工业经营者、设在海关保税区或工业园自由区的工业经营者,以及从上述经营者进口该车型的进口商。车辆须满足车重、载重、后悬挂、驾驶室尺寸、货斗长度等具体特征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还须至少安装21种ADAS系统中的1种。纳税人须提交ECO Sticker、二氧化碳排放率及能耗数据等文件,国内生产须在车辆出厂前提交,保税区或自由区生产须在海关放行前提交并缴税,逾期提交初步文件的须在出厂后45天内补交完整文件。
- 适用对象:生产或进口总重不超4,000公斤No Cab皮卡车的经营者
- 载重1,000公斤以上车型:车重不低于1,200公斤,后悬挂为钢板弹簧
- 驾驶室后部至车门后缘距离不超30厘米,须为不可开启的实心壁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设计总重量不超过4,000公斤、气缸容量不超过3,250立方厘米的皮卡车之准则与条件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消费税率税则(第50号)佛历2525年》修订的税则附表第02.03类第(15)项(ง)目授权发布,规定设计总重量不超过5,000公斤、气缸容量不超过3,250立方厘米的皮卡车须符合的准则与条件。公告废止佛历2505年6月5日的旧公告,要求已登记车辆须有登记证明且不得使用旧零件组装;国内、保税区或自由区生产的车辆须具备车架式车身结构、使用国内生产车架与车身、尾部为无顶棚开放式货斗且长度不少于120厘米,并至少安装2项ADAS系统(如AEB、FCW、LKAS、LDW、BSD、ACC),通过www.car.go.th的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文件及纳税人自我认证表。纳税人还须提交二氧化碳排放量及能耗证明,国内生产于车辆出厂前、保税区或自由区于海关放行前提交ECO Sticker及CO2与能耗申报单,最迟不超过出厂或放行后55天,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 废止佛历2505年6月5日旧公告,适用新准则
- 已登记皮卡须有登记证明,不得用旧零件组装
- 国内/保税区/自由区生产须车架式车身、国内车架车身、货斗长≥120厘米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座位不超过10人的节能型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或客运汽车的准则与条件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发布,规定座位不超过10人的插电式混合动力(Plug-in Hybrid)节能汽车适用消费税优惠税率的资格条件。享受优惠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须满足:纯电续航里程要求、至少安装2项ADAS系统并通过ECO Sticker系统申报,以及使用国内生产的电池或关键零部件(分阶段实施,2022年起至2032年逐步提高本地化要求)。符合条件者可按消费税法附表规定的优惠税率缴纳消费税。
- 适用对象为生产或进口座位不超过10人插电式混合动力节能汽车的企业
- 纯电续航里程须不低于50公里/次充电,或低于50公里但满足其他条件
- 须安装至少2项ADAS系统(如AEB、FCW、LKAS等),并通过www.car.go.th的ECO Sticker系统申报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不超过10座乘用车或客运车——利用燃油与低压电力辅助驱动的混合动力节能车型(轻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Mild Hybrid Electric Vehicle)的准则与条件,以支持向电动汽车产业转型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消费税法》附属税率表(经第50号部令修订)授权发布,规定享受轻度混合动力汽车(MHEV)消费税待遇须满足的条件。适用对象为不超过10座、排量不超过3000毫升的乘用车或客运车,须配备至少5项ADAS系统(如自动紧急制动、前碰撞预警、车道保持辅助等),并须在泰国境内、保税区或自由经营区生产,使用本地生产的电池(至少电池包组装级别)及发动机关键部件。纳税人须提交工业部出具的ADAS安装及关键部件使用证明,以及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出具的电动汽车产业转型投资证明:2023—2025年投资不低于10亿泰铢,2026—2028年不低于50亿泰铢。此外须提交二氧化碳排放量及能耗数据(ECO Sticker),国产车在出厂前向所在地消费税办公室提交,保税区或自由经营区车辆在海关放行前向海关提交。
- 适用不超过10座、排量不超3000毫升的轻度混合动力汽车
- 须安装至少5项ADAS系统并取得工业部证明
- 须使用本地电池及发动机关键部件并取得工业部证明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不超过10座、节能型油电混合动力(Hybrid Electric Vehicle)乘用车或客车的标准与条件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厅长依据消费税税率表相关规定发布,明确不超过10座、节能型油电混合动力(HEV)乘用车或客车适用优惠消费税税率的资格条件。适用主体包括国内生产商、设在保税区或自由区内的生产商,以及从上述生产商处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车辆须满足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毫升、具备自动启停、再生制动、驱动电机等混合动力特征,并至少安装2项ADAS系统(如AEB、FCW、LKAS、LDW、BSD、ACC),且须通过www.car.go.th的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文件。此外,车辆须使用国内生产的电池或零部件,并按规定时间表逐步提高本地化比例。
- 适用对象:国内生产商、保税区/自由区生产商及从上述生产商进口产品的进口商
- 车辆条件: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毫升,须具备自动启停、再生制动、驱动电机等混合动力特征
- 须至少安装2项ADAS系统(AEB、FCW、LKAS、LDW、BSD、ACC),并通过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
消费税厅公告:载客不超过10人乘用车的标准、条件与特征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税率表第002.02类(载客不超过10人乘用车)及第23号修订部令,规定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毫升的该类车辆须符合的安全与特征标准。车辆须为面包车或同类多人载客车型,并分阶段满足联合国UN Reg.94/95碰撞防护标准: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适用Rev.1/Series 01及Rev.1/Series 03,2026年7月1日起适用Rev.4/Series 04及Rev.3/Series 05。还须配备ABS、ESC及至少2项ADAS系统,并通过www.car.go.th的ECO Sticker系统提交证明文件。
- 适用气缸容量不超过3,000毫升、座位不超过10人的乘用车
- 年1月1日至6月30日须符合UN Reg.94 Rev.1及UN Reg.95 Rev.1碰撞标准
- 年7月1日起须符合UN Reg.94 Rev.4及UN Reg.95 Rev.3碰撞标准
消费税厅公告:电动汽车(汽车与摩托车)支持措施项下权利取得标准、方法与条件(第4号)
本公告修订消费税厅2022年3月21日关于电动汽车支持措施权利取得的公告,调整了负责审议权利申请的委员会定义,并新增担保要求:选择按第13条第2款(1)项执行的经营者须向消费税厅追加提交银行担保,担保期限至2038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低于50亿泰铢的须担保5000万泰铢,50亿泰铢及以上的须担保2000万泰铢;选择按第13/1条执行的须按原规定金额提交担保至2026年12月31日。公告还规定以生产补偿进口的汽车不享有补贴,并对未达补偿生产比例者暂停发放补贴。
- 选择按第13条第2款(1)项执行者须追加银行担保,期限至2038年6月30日
- 注册资本低于50亿泰铢者担保5000万泰铢,50亿泰铢及以上者担保2000万泰铢
- 选择按第13/1条执行者须按原金额提交担保至2026年12月31日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第二阶段电动汽车(汽车与摩托车)支持措施项下权利取得的标准、方法和条件(第3号)
本公告对2023年12月25日发布的第二阶段电动汽车支持措施公告作出修订:新增第2条第三款,要求拟按第12/1条第二款(2)办理的获权人须提交与第一款规定金额相同的担保书,担保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并在向消费税厅申报补偿生产预估量和出口电动车数量之日起30日内提交至税务标准与征收发展办公室2;修改第10条(10.1)(3)项,规定国产电动车在2027年12月31日前销售并于2028年1月31日前登记的,电池容量10千瓦时以上不满50千瓦时每辆补贴25,000泰铢,50千瓦时以上每辆补贴50,000泰铢;第10.2条皮卡车每辆补贴100,000泰铢,第10.3条摩托车每辆补贴10,000泰铢;新增第11条第三、四款,规定补偿进口生产未完成前不得申请第二阶段补贴,补偿产量低于预估计划15%时消费税厅将暂停发放补贴;新增第12条第二款要求按月编制补偿生产预估计划并连同生产结果报告报消费税厅;新增第12/1、12/2、12/3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出口用于补偿进口的电动车相关事项。
- 国产电动车电池容量10-50千瓦时每辆补贴2.5万泰铢,50千瓦时以上每辆补贴5万泰铢
- 电动皮卡每辆补贴10万泰铢,电动摩托车每辆补贴1万泰铢
- 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销售、2028年1月31日前登记方可获补贴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不超过10座乘用车或客运车——节能型电动汽车的准则与条件(第4号)
本公告修订消费税厅2022年6月5日关于节能型电动汽车(EV)消费税优惠准则的公告。公告重新规定可享受优惠税率的经营者范围,包括普通生产商、设在海关保税区或自由区内的生产商,以及从上述生产商处进口成车的进口商。同时新增条款,允许进口商在无法按期完成进口补偿生产时,选择延长生产期限(按1:2比例补偿,最迟2025年12月31日;若延至2027年12月31日则按1:3比例补偿),或将未注册的CBU进口车复出口。进口商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消费税厅申报意愿。
- 可享受优惠税率的经营者包括生产商、保税区/自由区内生产商及从上述生产商进口成车的进口商
- 进口补偿生产比例: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1:2(进口1辆补偿生产2辆)
- 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补偿比例提高为1:3(进口1辆补偿生产3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