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口管制、配额与贸易救济:历次公报汇总
共 40 条,最新 2026-04-22。以下逐条摘录本站已收录条目的中文摘要,一切以泰文原文为准。
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公告:关于申请修改第5类麻醉药品(仅限大麻或火麻植物提取物)生产、进口或出口计划的准则,佛历2569年
本公告依据佛历2569年《第5类麻醉药品(仅限大麻或火麻植物提取物)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持有许可部令》第55条发布,规定已获许可的生产、进口或出口大麻/火麻提取物的持证人,若无法按已申报计划执行,须自发现无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交修改计划的申请表(แบบ ปป.ยส. 5)。公告列明了生产、进口、出口计划中须申报修改的具体事项(如来源、数量、种类、用途、收货方、目的国等),并规定一般修改须经麻醉药品管制委员会同意,但变更植物来源、在不改变其他细节的情况下增加产量、以及取消或减少种类/数量等情形可由许可机关直接审批。
- 适用对象为获准生产、进口或出口第5类麻醉药品(大麻/火麻提取物)的持证人。
- 无法按已申报计划执行时,须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提交修改计划申请。
- 须申报修改的事项包括来源、数量、种类、用途、收货方及目的国等。
畜牧厅公告:暂缓从台湾进口或过境禽类及禽类尸体(佛历2569年)
畜牧厅发布公告,暂缓从台湾进口或经泰国过境禽类及禽类尸体,原因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台湾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豁免对象为经畜牧厅认证、并按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0.5.22和10.5.23条进行禽流感灭活处理的禽类羽毛。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有效期九十天。
- 暂缓从台湾进口或过境禽类及禽类尸体
- 豁免经畜牧厅认证并灭活处理的禽类羽毛
- 灭活方式:100摄氏度清洗烘干30分钟、10%福尔马林熏蒸5小时或20千戈瑞辐照
商务部关于2026年至2028年洋葱种子WTO农业协定配额内关税缴纳权利证明书发放的规程
本规程规定2026年至2028年期间洋葱种子(海关税则子目1205.51.10)进口配额内关税缴纳权利证明书的发放规则,依据WTO农业协定及内阁决议制定。每年发放证明书的洋葱种子总量不超过3.15公吨,申请人须为泰国洋葱种植合作社联合会,且不得处于被暂停发放证明书的状态。申请人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提交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等材料,证明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30天且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获证者须在每次进口后30天内通过电子系统向对外贸易厅报告进口情况,未报告者将被暂停下一次证明书发放。
- 适用对象为泰国洋葱种植合作社联合会,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
- 每年洋葱种子配额总量不超过3.15公吨,仅限WTO成员国原产并发送的种子
- 证明书有效期30天,且不超过签发当年12月31日
对外贸易厅公告:2026年(佛历2569年)洋葱进口配额分配结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承诺出具关税配额内享惠证明
本公告公布2026年(佛历2569年)洋葱进口配额分配结果,全年进口总量不超过1,252.50吨,由泰国洋葱种植合作社联合有限公司作为进口管理者,分配给10家法人企业。获得配额的企业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享惠证明,凭证明向海关厅办理进口,进口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年洋葱进口配额总量1,252.50吨,分配给10家法人企业
- 进口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获配额企业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享惠证明
对外贸易厅公告:2026年(佛历2569年)第1次马铃薯进口配额分配结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承诺出具关税配额内享受税收待遇证明
本公告公布2026年第1次马铃薯进口配额分配结果:工业用种薯共2,520.550吨,分配给2家企业;鲜食用加工马铃薯共35,000吨,分配给3家企业。获分配者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关税配额内税收待遇证明,并在2026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出示以办理进口。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
- 工业用种薯配额2,520.550吨,分配给2家企业
- 鲜食用加工马铃薯配额35,000吨,分配给3家企业
- 获分配者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税收待遇证明
对外贸易厅公告:对中国产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手套启动反倾销调查(2569年)
泰国对外贸易厅依据《反倾销和补贴法》启动对中国产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手套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5个海关子目(4015.12.10、4015.12.50、4015.15.10、4015.15.50等)。申请人为泰国诗董手套(大众)有限公司,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倾销幅度为CIF价格的235.05%,并主张国内产业可能受到实质损害。调查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启动,利害关系人须在公告刊登后15日内书面申请问卷,30日内提交事实与意见。
- 涉案产品:天然/合成橡胶手套,海关子目4015.12.10、4015.12.50、4015.15.10、4015.15.50等5项,原产于中国
- 申请人:泰国诗董手套(大众)有限公司,主张倾销幅度为CIF价格的235.05%
- 调查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启动,由对外贸易厅负责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通过电子系统提交进口酒类容器封签样品及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本公告由消费税厅发布,规定拟申请进口酒类许可证者须通过消费税厅电子系统提交酒类容器封签样品及相关文件,供税务官员审查。申请人须先在消费税厅网站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电子签名与身份验证。审查不通过时,官员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则视为不提交样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并废止2022年8月25日的旧公告。
- 拟申请进口酒类许可证者须通过消费税厅电子系统提交封签样品
- 申请人须先在excise.go.th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电子签名
- 审查不通过时官员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须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申请第一类酒类进口许可证者须具备酒类独家销售代理资格的规定
本公告依据《佛历2520年酒类进口许可部令》(经佛历2548年第三版修订)第3条第二款发布,规定申请第一类酒类进口许可证者,除葡萄酒和葡萄起泡酒外,须持有由境外生产商或商标权人出具的独家销售代理证明文件,证明须按公告附件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 申请第一类酒类进口许可证者须有境外生产商或商标权人出具的独家代理证明
- 葡萄酒和葡萄起泡酒不适用该独家代理证明要求
- 证明须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第五类酒类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消费税厅依据《酒类进口许可部令》发布公告,将第五类酒类进口许可证分为四种:为再出口而进口、作为非酒类工业原料或成分进口、作为样品或非商业/非消费用途且每次不超过200升进口、以及作为三度蒸馏酒用于生物乙烯工业的进口。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 第五类酒类进口许可证分四种:再出口、工业原料、样品/非商业、生物乙烯工业用三度蒸馏酒
- 样品或非商业/非消费用途进口每次不超过200升
- 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进口酒类容器封口标签的文字与样式规定
本公告依据《酒类进口许可部令》第5(1)条发布,废止1977年9月23日旧公告,重新规定进口酒类容器标签须至少载明酒名、酒精度、净容量、法定警示语、第一类酒类销售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与营业地址、生产商名称与地址。对含葡萄成分的果酒(酒精度不超过3度且容量不超过0.330升者除外),还须标注「สุราแช่ชนิดสุราผลไม้(果酒)」字样,字高不低于5毫米,并禁止使用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葡萄酒或葡萄起泡酒的「ไวน์/wine」字样、葡萄图片、葡萄品种名称及葡萄产地信息,除非同时以同等字号、相邻位置标明所用其他水果。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施行。
- 进口酒类标签须载明酒名、酒精度、净容量、法定警示语、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及生产商名称地址
- 含葡萄成分的果酒须标注「果酒」字样,字高不低于5毫米
- 酒精度≤3度且容量≤0.330升的果酒不适用上述果酒标注要求
消费税厅公告:关于规定进口至泰王国的酒类质量标准
本公告依据《消费税法》授权,废止此前两份关于进口酒类质量标准的消费税厅公告,并重新规定进口酒类(含烈酒、啤酒、葡萄酒、起泡酒及发酵酒)的质量标准。进口酒类须符合公告规定的酒精含量、化学性质、食品添加剂及污染物标准,检测方法以AOAC或等效方法为准,争议时以AOAC方法为判定依据。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施行。
- 进口酒类须符合公告规定的酒精含量、化学性质、食品添加剂及污染物标准
- 检测方法采用AOAC或等效方法,争议时以AOAC为判定依据
- 啤酒甲醇不超过50毫克/立方分米,乙基氨基甲酸酯不超过50微克/立方分米
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公告:关于申请修改第五类麻醉药品(非大麻或大麻各部位提取物)生产、进口或出口计划的准则
本公告依据《第五类麻醉药品(非大麻或大麻各部位提取物)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持有许可部令》第53条,重新规定持证人申请修改生产、进口或出口计划的准则,并废止旧公告。持证人若无法按已提交的计划执行,须自无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修改;涉及种植面积、种植地点、生产方式、进口或出口数量、目的地等变更的,须先经麻醉药品管制委员会同意。申请使用公告附件的แจ้ง表格。
- 适用对象为第五类麻醉药品(非大麻提取物)生产、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持有人
- 无法按已提交计划执行时,须在3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修改计划
- 种植面积、地点、生产方式、进出口数量及目的地等变更须先经麻醉药品管制委员会同意
畜牧厅公告:暂缓从英国进口或过境禽类及禽类尸体,佛历2569年
因英国约克郡(Yorkshire)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畜牧厅发布公告,暂缓从该地区进口或过境禽类(鸟、鸡、鸭、鹅)、种禽、种蛋及相关禽类尸体。若经风险评估确认无疫病或病媒风险并采取畜牧厅规定的措施,厅长可豁免放行。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有效期九十天。
- 暂缓从英国约克郡进口或过境禽类、种禽、种蛋及禽类尸体
- 适用对象为鸟、鸡、鸭、鹅等禽类及相关产品
- 经风险评估安全并符合畜牧厅措施者可获豁免
对外贸易厅公告:关于签发泰国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香蕉、鲜菠萝和调理猪肉出口配额全部或部分免税权利证明书,2569出口年度,佛历2569年
对外贸易厅依据商务部相关规程发布本公告,规定2569出口年度(对日出口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香蕉、鲜菠萝和调理猪肉的免税权利证明书签发规则。配额总量为:鲜香蕉5,000吨、鲜菠萝300吨、调理猪肉1,200吨。申请人须通过DFT SMART-1系统提交申请及电子版发票、提单等材料,鲜菠萝和调理猪肉按先到先得原则办理,鲜香蕉按农业厅分配的名单和数量办理;获证者须在每次出口后30日内提交JTP格式出口报告并附电子出口报关单。
- 出口年度对日配额:鲜香蕉5,000吨、鲜菠萝300吨、调理猪肉1,200吨
- 对日出口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 鲜菠萝和调理猪肉按先到先得原则签发证明书
国家广播、电视及电信事业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终止2G和3G专用电信设备及器材的进口许可与标准检验认证(第2号)
本公告是对2022年6月5日关于终止2G和3G专用电信设备进口许可及标准检验认证公告的补充,增加了一项豁免条件。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及电信事业委员会会议决议,原公告第1、2项的限制不适用于为生产、销售或进口后复出口而进口的2G和3G专用电信设备,但此类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泰国境内使用。
- G和3G专用电信设备进口许可及标准认证已终止
- 为生产、销售或复出口而进口的设备可豁免上述限制
- 豁免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泰国境内使用
部令:关于仅针对大麻或汉麻植物提取物的第五类毒品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持有许可(佛历2569年)
该部令依据《毒品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仅针对大麻或汉麻植物提取物(被列为第五类毒品)的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持有许可制度。申请人须按电子政务法律办理,仅限官方禁毒、医疗、分析研究或工业用途,且生产、进口、出口主体须为非外国人的法人、政府机构或泰国红十字会。该部令自公报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并废止此前关于汉麻和大麻的两份部令。
- 仅针对大麻或汉麻植物提取物(第五类毒品)的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持有
- 申请人须通过电子系统办理,无法电子办理时前往食药监局或府公共卫生办公室
- 生产、进口、出口主体须为非外国人的法人、政府机构或泰国红十字会
酒类进口许可部令(第3号)佛历2569年
该部令依据《消费税法》修订酒类进口许可规则:重新界定第五类许可证(其他情形进口酒类),允许税务厅厅长公告豁免部分酒类进口商须为独家销售代理的要求;申请人须按厅长公告的表格向厅长提交申请,并可通过电子系统办理,无法电子办理时可在货物清关地所属府消费税办公室办理;申请第一类许可证前须提交标签样品及酒样或经认可机构出具的质量分析证明。生效前已提交且仍在审议中的申请视为依本部令提出的申请。
- 第五类许可证涵盖(1)至(4)类以外的其他酒类进口情形
- 厅长可公告豁免部分酒类进口商须为独家销售代理的要求
- 申请须按厅长公告表格向厅长提交,可通过电子系统办理
海关厅公告第22/2569号:关于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货物免征和降低关税税率的准则与海关手续(第2号)
本公告修订海关厅第223/2568号公告中关于原产于智利货物免征及降低关税的准则与手续,将原产地判定所依据的关税编码统一为2022年版协调制度(HS 2022),并要求原产地证书(Form TO)上的关税编码须为HS 2022六位编码。同时以本公告附件2的附录5.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取代原附件,并废止原公告所附HS 2012转HS 2017、HS 2017转HS 2022的对照表。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 原产地判定及原产地证书(Form TO)关税编码统一采用HS 2022六位编码
- 以本公告附件2的附录5.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取代原附件
- 废止原公告所附HS 2012转HS 2017及HS 2017转HS 2022对照表
财政部公告:关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承诺免征、降低和调整海关关税税率(第6号)
本公告依据《海关关税税率紧急法令》第15条第一款发布,对用于饲料生产原料的豆粕(税号2304.00.29,子号01)进口关税税率作出调整,取代此前相关公告的税率表。配额内税率按进口时间段区分:2026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进口适用2%,2030年1月1日起适用10%;配额外税率均为119%。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适用对象为进口豆粕(税号2304.00.29子号01)用作饲料生产原料的进口商
- 配额内税率:2026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进口为2%
- 配额内税率:2030年1月1日起进口为10%
对外贸易厅公告:2026年(佛历2569年)第1次椰子及椰丝进口配额分配结果——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承诺出具关税配额内享受税收优惠证明
本公告公布2026年第1次椰子及椰丝进口配额的分配结果。本次分配总量为2,313.00吨椰子(6家企业各获523.50吨中的部分,合计2,313.00吨)和110.00吨椰丝(3家企业平均分配)。获得配额的企业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关税配额内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并凭该证明向海关厅办理进口。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年第1次椰子进口配额共2,313.00吨,椰丝配额110.00吨
- 椰子配额分配给6家企业,椰丝配额分配给3家企业
- 获配额企业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关税配额优惠证明
商务部关于大米产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业协定承诺配额内享受关税缴纳权利证明书发放的规程(第2号)佛历2569年
本规程修订商务部佛历2563年大米WTO配额内关税权利证明书发放规程第2条(3)款,将每名申请人每期可申请的大米进口证明数量上限由原来的不超过1000公吨改为不超过300公吨。此前国家大米政策与管理委员会会议(1/2569次)已决议将上限设为每名每期不超过300公吨或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公吨。本规程自佛历2569年5月1日起施行。
- 每名申请人每期申请大米进口关税权利证明上限由1000公吨降至300公吨
- 国家大米政策与管理委员会决议上限为每名每期300公吨、每年500公吨
- 规程自佛历2569年5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厅公告:2569年大豆油及大豆油分提物进口配额分配结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承诺出具配额内关税待遇证明
本公告公布2569年(佛历)大豆油及大豆油分提物进口配额的分配结果,全年配额总量为1,550公吨,分配给5家企业。获得配额的企业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提交申请,取得配额内关税待遇证明后,凭该证明向海关厅办理进口,最迟须在256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告自256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569年12月31日止。
- 年大豆油及分提物进口配额总量1,550公吨,分配给5家企业
- 获配额企业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配额内关税待遇证明
- 凭证明向海关厅办理进口,最迟2569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公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承诺免征、下调及上调海关关税税率(第5号)
本公告修订豆粕(税号2304.00.21及2304.00.29)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履行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承诺。适用对象为进口豆粕用于人类食用工业及其他工业的进口商。配额内税率按进口年份分档:2026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进口为10%,2030年1月1日起为20%;配额外税率均为133%。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2025年12月25日相关公告中对应税目的减增税率表。
- 适用于进口豆粕(税号2304.00.21人类食用、2304.00.29其他工业用)的进口商
- 配额内税率:2026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进口为10%,2030年1月1日起为20%
- 配额外税率统一为133%
商务部关于2026年至2028年棕榈油及棕榈油分离品(无论是否精炼但未经化学改性)和棕榈仁油WTO农业协定配额内关税缴纳权证明书签发规则
商务部制定规则,规定向WTO成员国进口棕榈油、棕榈油分离品及棕榈仁油时,签发配额内关税缴纳权证明书的准则、方法和条件。仅泰国政府仓储组织(องค์การคลังสินค้า)有资格申请该证明书,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提交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等文件。2026年至2028年每年签发总量不超过5,520公吨。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且不超过签发当年的12月31日;获证者须在每次进口后30天内电子报告进口情况,否则将被暂停下一次证明书签发。
- 仅泰国政府仓储组织有资格申请WTO配额内关税缴纳权证明书
- 年每年签发总量不超过5,520公吨
- 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提交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等文件
农业标准强制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许可与审批部令(第3号)佛历2569年
该部令修订了佛历2563年农业标准强制产品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许可与审批部令第3条。要求持有出口或进口许可证的经营者,须在出口或进口前至少3天向许可机关申报,并按产品种类提交质量与安全认证证明;出口商还须在出口日前提交农产品原料来源及数量证明。本令自刊登次日起满90天生效。
- 出口或进口商须在出口/进口前至少3天向许可机关申报
- 须按产品种类提交质量与安全认证证明
- 出口商须在出口日前提交原料来源及数量证明
渔业厅关于核准虾饲料生产所需小麦进口量及出具虾饲料生产用小麦数量证明的规定 佛历2569年
本规定由渔业厅厅长依据《佛历2535年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2条发布,取代佛历2568年7月25日的旧规定。商务部规定进口小麦用于虾饲料生产可豁免收购国内饲料玉米,但须出示渔业厅出具的虾饲料生产用小麦数量证明。渔业厅核准的进口量以生产必需为限,小麦在虾饲料中的配比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或按饲料玉米政策与管理委员会(นบขพ.)决议执行。申请、通知、提交材料及出具文件原则上须通过电子方式办理,无法电子办理时向渔业厅水产饲料研究与开发处提交。
- 进口小麦用于虾饲料生产须先取得渔业厅出具的用量证明,方可豁免收购国内饲料玉米
- 小麦在虾饲料中配比不得超过20%,或按นบขพ.委员会决议执行
- 申请、通知及材料提交原则上须以电子方式办理
海关厅公告第11/2569号: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关税豁免及降税规则与手续(第4号修订)
本公告修订海关厅关于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AANZFTA)关税豁免及降税规则与手续的公告,重新规定可享受关税豁免和降税的缔约方名单,包括文莱、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越南、缅甸和柬埔寨。公告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
- 重新列明AANZFTA项下可享关税豁免和降税的缔约方名单
- 涵盖文莱、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越南、缅甸、柬埔寨
- 进口商须按海关厅规定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对外贸易厅公告:2026年度(第一次)咖啡产品进口配额分配结果——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承诺签发配额内关税待遇证明
对外贸易厅公布2026年度第一次咖啡产品进口配额分配结果,本次分配总量为133.555350吨,其中进口历史组3.500000吨、一般组50.155530吨。此前申请期内,进口历史组有3家合格申请者共申请503.40吨,一般组有30家合格申请者共申请1,315.25吨,均超过可分配量,故按过去32个月进口历史比例或申请量比例分配。获分配者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配额内关税待遇证明,该证明可用于向海关厅办理进口,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本次咖啡产品进口配额分配总量133.555350吨,历史组3.5吨、一般组50.155530吨
- 获分配者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配额内关税待遇证明
- 证明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厅用于办理进口
对外贸易厅公告:2026年(佛历2569年)第1次咖啡豆进口配额分配结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项下义务出具关税配额权利证明
对外贸易厅公布2026年第1次咖啡豆进口配额分配结果,本次分配总量为5.25公吨。共有53名合格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总量235.0505200公吨,超过配额总量,故按各申请人申请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获分配者须通过对外贸易厅咖啡豆进口证明电子系统提交申请,所获证明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厅出示以办理进口。
- 年第1次咖啡豆进口配额分配总量为5.25公吨
- 名合格申请人申请总量235.0505200公吨,按申请比例分配
- 获分配者须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进口权利证明
2569年关于某些水生动物进口、出口、过境、养殖或持有的许可申请与许可部令
该部令依据《2555年渔业紧急法令》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第1款制定,废止原有的同类部令,重新规定对部长公告禁止进口、出口、过境、养殖或持有的某些水生动物的许可申请与审批程序。申请人原则上应通过电子方式办理,无法电子办理时按指定地点提交:曼谷地区向渔业检查站、检查站管理中心或渔船及水生动物产品检查科提交,其他府向当地渔业检查站或管理中心提交;养殖或持有类申请向曼谷渔业办公室或府渔业办公室提交。审批时须考虑国内种群数量、繁殖方式、稀有物种安全、生态影响等因素,转基因、外来或可能危害本地物种的水生动物须取得渔业厅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进口同意文件。
- 进口、出口、过境、养殖或持有受禁水生动物须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 原则上通过电子方式办理,无法电子办理时按指定地点提交申请
- 转基因、外来或可能危害本地物种的水生动物须取得生物安全委员会进口同意文件
对外贸易厅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和韩国的冷轧不锈钢卷材、板材及带材启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复审(佛历2569年)
对外贸易厅依据《反倾销和补贴法》第57条,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和韩国的冷轧不锈钢卷材、板材及带材启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复审。复审期间自2026年2月15日起按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期限不超过1年或直至复审结果生效。利害关系人须在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问卷,30日内提交事实与意见。
- 对日本、台湾、韩国冷轧不锈钢卷材、板材及带材启动反倾销税复审
- 复审期间自2026年2月15日起按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不超过1年
- 利害关系人须在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问卷
反倾销与补贴审议委员会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和韩国的冷轧不锈钢卷材、板材及带材在反倾销税复审期间按第57条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2026年)
该公告规定,在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和韩国的冷轧不锈钢卷材、板材及带材的反倾销税复审期间,按《反倾销与补贴法》第57条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公告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复审结果生效之日,或不超过1年。公告附列了适用商品的海关税则号、统计代码及具体规格,并规定了各出口商/生产商对应的保证金税率。
-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韩国的冷轧不锈钢卷材、板材及带材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
- 适用商品为宽度600毫米以上、冷轧、特定厚度及表面2B的不锈钢产品
- 保证金税率按公告附表所列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
商务部关于2026年至2028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业协定承诺对用于人类食用生产工业及其他工业的豆粕产品签发配额内关税缴纳权利证明书的规程
本规程依据WTO农业协定及内阁决议,规定2026年至2028年豆粕进口配额内关税缴纳权利证明书的签发规则。每年配额总量不超过230,555公吨,仅限原产于WTO成员国的豆粕。申请者须为以豆粕为原料的工厂法人,通过商务部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按先到先得原则审批。证明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且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进口须在设有植物检疫和食品药品检查站的关口进行。
- 每年豆粕配额总量不超过230,555公吨,适用2026-2028年
- 申请者须为以豆粕为原料的工厂法人,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申请
- 审批按先到先得原则,直至配额用完
商务部关于签发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业协定项下豆粕配额外关税待遇证明书的规程(用于人类食用生产工业及其他工业)佛历2569年
本规程依据内阁决议,规定为进口豆粕签发WTO农业协定项下配额外关税待遇证明书的规则、方法和条件。豆粕须原产于WTO成员国,进口数量不限,申请人须为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提交发票、提单、原产地证等材料。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30天有效,进口须在设有植物检疫和食品药品检查站的关口进行,用于人类食用生产的豆粕须提供非转基因证明,进口后30天内须电子报告进口情况,未报告将被暂停签发下一次证明书。
- 豆粕须原产于WTO成员国,进口数量不限
- 申请人须为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对外贸易厅电子系统提交申请
- 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30天有效
畜牧厅公告:暂缓从柬埔寨王国进口或过境牛、水牛及牛、水牛尸体(2026年)
畜牧厅发布公告,暂缓从柬埔寨进口或经泰国过境牛、水牛及其尸体,原因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柬埔寨境内发生块状皮肤病(LSD)疫情。若相关动物或尸体经风险评估确认无疫病或病媒风险,并采取畜牧厅规定的措施,畜牧厅厅长可豁免放行。本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有效期九十天。
- 暂缓从柬埔寨进口或过境牛、水牛及其尸体
- 依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的块状皮肤病疫情
- 经风险评估安全并符合畜牧厅措施者可获豁免
畜牧厅公告:暂缓从南非共和国进口或过境禽类及禽类尸体 佛历2569年
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南非出现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畜牧厅依《动物疫病法》发布公告,暂缓从南非进口或过境禽类(鸟、鸡、鸭、鹅、天鹅)、种禽、种蛋及相关尸体。如经风险评估确认无疫病风险并按畜牧厅规定措施处理,厅长可豁免放行。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有效期九十天。
- 暂缓从南非进口或过境禽类、种禽、种蛋及禽类尸体
- 适用对象为鸟、鸡、鸭、鹅、天鹅等禽类及其制品
- 经风险评估安全并按规定处理者,厅长可豁免放行
畜牧厅公告:暂缓从意大利共和国进口或过境猪、野猪及猪、野猪尸体
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意大利境内出现非洲猪瘟(ASF)疫情,畜牧厅依据《动物疫病法》佛历2558年(2015年)第2条第一款和第33条发布公告,暂缓从意大利进口或经泰国过境猪、野猪及其尸体。如经风险评估确认无疫病或病媒风险并采取畜牧厅规定的措施,厅长可豁免上述暂缓措施。公告自刊登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九十天。
- 暂缓从意大利进口或过境猪、野猪及其尸体
- 依据《动物疫病法》佛历2558年第2条第一款和第33条发布
- 经风险评估安全并符合畜牧厅措施者可获豁免
畜牧厅公告:暂缓从印度共和国进口或过境猪、野猪及猪、野猪尸体
畜牧厅发布公告,暂缓从印度共和国进口或过境猪、野猪及其尸体,以防止非洲猪瘟(ASF)传入泰国。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有效期九十天。如经风险评估确认无疫病风险并采取畜牧厅规定的措施,厅长可豁免放行。
- 暂缓从印度进口或过境猪、野猪及其尸体
- 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有效期九十天
- 经风险评估无疫病风险并符合畜牧厅措施者可获豁免
畜牧厅公告:暂缓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进口或过境禽类及禽类尸体,佛历2569年
畜牧厅发布公告,暂缓从印度尼西亚进口或经泰国过境禽类(鸟、鸡、鸭等)、种禽、种蛋及其尸体,原因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印尼境内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情。如经风险评估确认无疫病或病媒风险并按畜牧厅规定措施处理,厅长可豁免放行。本公告自刊登次日起施行,有效期九十天。
- 暂缓从印尼进口或过境禽类、种禽、种蛋及其尸体
- 适用对象为相关进口商与经销商
- 经风险评估安全并按畜牧厅措施处理的可获豁免
渔业厅公告:将水生动物疫病检测任务移交私营或其他非渔业厅部门实验室,以检测进口锦鲤或鲤鱼疫病,佛历2569年
渔业厅依据内阁决议及农业与合作社部政策,将进口锦鲤或鲤鱼的疫病检测任务移交给已在渔业厅登记注册的私营或其他非渔业厅实验室。进口商如需送检锦鲤或鲤鱼样本,应送至已获移交任务的实验室,在其相关检测项目范围内进行检测。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天后施行。
- 进口锦鲤或鲤鱼的疫病检测任务移交私营或其他非渔业厅实验室
- 接收实验室须已在渔业厅登记注册
- 进口商应将样本送至已获移交任务的实验室检测